2019上海珠寶展覽時間+門票價格+購票方式
2019-11-07 11:57 來源:官網
【導語】: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公開征求意見,2020年12月25日可通過來信或者電子郵件形式反映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傳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12月11日
關于《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非機動車作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涉及千家萬戶,關乎日常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本市非機動車管理領域面臨的主要問題相較以往發生了較大變化。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聚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確保城市運行安全。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推動多方參與,構建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協同共治格局。
一是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對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職責;二是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職責;三是明確了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四是規定非機動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
(二)強化源頭治理,規范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是明確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二是明確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三是明令禁止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以及相關經營行為;四是規定非機動車登記車種,并對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核發專用號牌;五是明確公安機關為公眾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六是規定了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檢查制度。(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加強慢行交通規劃建設,嚴格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規定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明確非機動車號牌使用和一般通行規則,并對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通行作出特別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規范停放秩序,明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措施。
一是明確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區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規劃,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的規劃建設;二是明確非機動車道路停放行為規范以及沿街單位的管理義務;三是明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總量調控和停放清理要求。(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五)突出問題導向,強化新興業態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
一是設定了相關企業和電子商務平臺的安全管理責任;二是注重發揮行業組織作用;三是明確示范文本指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六)堅持多措并舉,防范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
一是突出對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的管理;二是推動住宅小區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和充電設施建設;三是明確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重點區域;四是明確相關企業、電子商務平臺的消防安全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七)實施綜合治理,提升非機動車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推動社會各方積極開展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宣傳、教育;二是鼓勵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三是明確將有關非機動車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具體情形;四是規范非機動車廢舊電池和車輛回收行為。(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八)嚴格責任追究,明確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明確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環節的處罰規定,細化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情形,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信息化執法手段,細化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相關單位不履行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義務等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相關政府部門在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和建議;
2、對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檢查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3、對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對非機動車停放和充電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6、對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交通安全管理義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
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源頭管理、防治結合、協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督導機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職責,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轄區內非機動車安全宣傳教育和規范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參與非機動車綜合治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并依照法定職責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以及對外賣等網約配送行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行業監督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行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非機動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商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組織)
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活動或者在經營活動中安全使用非機動車。
第七條(調控措施)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淘汰措施。
第八條(協作配合機制)
公安、商務、市場監管、交通、道路運輸、郵政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
第九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非機動車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安全技術要求)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強制認證)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進口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第十二條(禁止拼裝、加裝、改裝)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蓄電池、電動機等動力裝置,加裝座位、傘具、車篷(廂)、高分貝音響;
(三)改變非機動車排氣裝置的尺寸,更換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或者擅自更換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的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五)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第十三條(登記車種)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愿登記,其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車輛登記)
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登記上牌。
對用于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應當核發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轉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非機動車號牌由公安機關統一監制,不向非機動車所有人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登記便民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和材料以及網上辦理等方式,為公眾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檢查)
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自登記之日起滿五年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公安機關應當對電動自行車的制動器、動力裝置等安全性能進行檢查;車輛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其所有人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條(慢行交通)
市交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慢行交通發展規劃,指導區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
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轄區慢行交通配套設施布局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通行條件優化)
本市具備條件的道路,應當分道劃設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其中,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設施或者隔離警示標志。農村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在路基外側設置非機動車道。
渣土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等重型貨運車輛通行頻繁或者交通事故高發的道路,應當在機動車右轉彎位置設置右轉彎導向線、危險警示區或者隔離設施。
第十九條(通行車輛)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經本市公安機關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新購車輛應當登記上牌的,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條(號牌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按照規定在車輛指定位置安裝非機動車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擋、污損、倒掛、破壞等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號牌。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應當駕駛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二點二米的范圍內行駛;
(三)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橋隧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五)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六)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七)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掛載人載物等裝置;
(九)通過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非機動車讓左轉彎非機動車先行。
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特別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時速;
(三)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開啟照明裝置;
(四)不得連續多次、長時間鳴喇叭;
(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六)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保險)
鼓勵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四章 停放與充電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和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規范,編制本區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工作,并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停放設施建設)
車站、軌道交通站點、港口客運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在規劃建設階段按照標準同步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設施;未同步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專用停放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六條(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建設)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本市住宅小區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新建、改建、擴建敞開式地面車棚等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規劃資源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非機動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城管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條(沿街單位車輛停放管理)
沿街單位應當加強自律,規范、有序停放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
對在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對違法停放行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舉報。
第二十九條(停放、充電安全管理)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管理)
本市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總量調控。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出行需求特征等因素,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管理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
市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息服務平臺,會同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實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并根據評價結果,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的車輛投放數量進行動態調整。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車輛完成電子注冊后開展投放運營,并將有關車輛投放運營的信息數據按要求傳輸至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調度與停放清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調度,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管理隊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時清理擠占人行道、車行道、綠化帶等道路、區域停放的車輛。
第五章 綜合治理
第三十二條(企業交通安全責任)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做好駕駛人、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信息核查,并在網約配送協議中明示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義務及違約責任,定期對駕駛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監督駕駛人使用懸掛專用號牌的車輛,做好車輛管理、維護等工作,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駕駛人上道路行駛時佩戴安全頭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避免引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將車輛、駕駛人信息和違法車輛配送時間、路線等與交通安全管理相關的信息接入本市非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七)實施駕駛人違法懲戒機制,引導駕駛人依法、安全、文明駕駛,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第三十三條(企業消防安全責任)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履行消防法律、法規關于企業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對駕駛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三)督促駕駛人規范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進行安全充電。
第三十四條(行業自律管理)
相關行業組織依據章程,制定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行業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約,統一行業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駕駛人信息核查與違法懲戒等標準,并督促會員單位予以落實;對違反章程或者行業自律公約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行業懲戒措施。
第三十五條(示范文本指引)
網約配送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郵政管理、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條(信用管理)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一年內因不按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累積達到十次以上的;
(二)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橋隧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區域三次以上的;
(三)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三次以上的;
(四)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號牌仍然使用的;
(五)一年內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累積達到五次以上的。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未按規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一年內被處以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將其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十七條(電池和車輛回收)
屬于危險廢物的非機動車廢舊電池,其所有人應當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或者送交非機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由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第三十八條(違法舉報)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與非機動車有關的違法行為。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法生產、銷售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或者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及其銷售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駕駛無號牌、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查,或者未按規定使用懸掛專用號牌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有關非機動車號牌使用、通行、停放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實施上述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情節輕微的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教育、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三條(對相關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動自行車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投放運營、未按要求向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息服務平臺傳輸信息數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未按規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公安機關或者郵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對交通安全專職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生產者、銷售者未按規定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罰。
第四十四條(信息化執法)
公安機關依法通過電子技術設備,收集、固定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的,其固定式電子技術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通過電子技術設備記錄的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經審核無誤并錄入相關管理系統后,應當通知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非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將非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通知駕駛人按照規定期限接受處理。
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發現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調查處理。公安機關作出罰款處罰,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扣留非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登記、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法通行行為的;
(三)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法停放、充電行為的;
(四)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存量車換牌規定)
本條例公布前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用于快遞以及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專用號牌。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您如果對《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有什么意見或建議,也歡迎點擊“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下方菜單中的“網微互動”,選擇“法規征求意見”欄目,進入留言頁面告訴我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全市16個區共有107個街道、106個鎮、2個鄉。
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實施,上海將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健身卡“7天冷靜期”將正式落地。
2021外地牌照上海限行時間:每日7時至20時(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除外)高架限行。
2020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0〕第18號公告,規范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4號),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日起,上海又有一批新規定和新舉措將開始施行。《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九章六十九條,全文如下。
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就本市學校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發布通知,要求12 周歲以下學生不騎自行車或共享單車,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自行車時應佩戴安全頭盔。
上海市政府辦公廳最新印發《關于進一步降壓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見》,公布7個方面13條具體工作措施。
李克強總理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他強調,推進與企業發展、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高頻事項“跨省通辦”。
李克強總理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他強調,推進與企業發展、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高頻事項“跨省通辦”。
2019-11-07 11:57 來源:官網
2019-11-07 11:32 來源:本地寶整理
2019-11-07 11:15 來源:上海公務員局
2019-11-07 10:54 來源:黃浦最上海
2019-11-07 10:19 來源:本地寶整理
2019-11-07 11:36 來源:婚博會官網
2019-11-07 09:02 來源:中新網
2019-11-07 09:02 來源:上海天氣網
2019-11-07 08:51 來源:進博會
2019-11-06 23:28 來源:進博會官網